skip to Main Content
03-9332103 sd369@ms29.hinet.net

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111年3月10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院會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今(30)日三讀通過。金管會對立法委員與各界之支持,及各委員於審查時所提供之寶貴意見,表示感謝。
金管會表示,前開修正案之通過,將可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險,以及透過擴大舉發未投保者及註銷牌照方式,以強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強制車險),以健全強制車險制度及永續經營。
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強保法所稱之汽車,屬於強制車險之承保範圍,並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修正條文第5條之1)
二、    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車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強制車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三、    考量強制車險係透過強保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強保法規定訂立強制車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四、    為強化強制車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強制車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強保法規定再行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五、    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及擴大舉發方式等作業準備時間,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

金管會表示,將儘速洽交通部擬訂施行日期,報行政院定之;另本次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通過後所涉後續須配合修正之相關子法,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成本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配合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發布,以達提供微型電動二輪車所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險及強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車險以健全強制車險制度之相關政策目標。

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保險104》。


Back To Top
×Close search
搜尋